张某等非法拘禁案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邵中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征海 单位:
1.关于张某1等人犯罪性质的确定。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法院也以绑架罪对诸罪犯进行了判处,二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诸罪犯进行了改判。在审理过程中,还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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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1998)新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邵中刑终字第157号。
2.案由:张某1等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恒之、唐红梅。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1998年5月2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某,邵阳市液压件厂离休干部。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2,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1998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3,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1998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朝晖湖南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4,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农民。1998年8月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文小宇湖南省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行誉;审判员:武守忠李仁怀。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国隆;审判员:刘新军;代理审判员:林湘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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