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刑一终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振湘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关于重婚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完全相同,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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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8)道刑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刑一终字第95号。
2.案由:刘某重婚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吴某,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
委托代理人:何元吉湖南月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医生。
辩护人:刘恩洪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岚;审判员:蒋儒辉梁全民。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少华;审判员:郑冬平;代理审判员:张新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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