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抢夺案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刑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淑英 单位:
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较好地辨明了诈骗罪与抢夺罪的区别。诈骗罪与抢夺罪都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目的,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均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诈骗罪表现为犯罪分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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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刑终字第70号。
2.案由:邓某等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江南、蔡丹岳。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司机,捕前租住衡阳市。
辩护人:罗某、全玉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司机,捕前住衡阳市菜场。
辩护人:毛谦盛、廖洪俊,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人1998年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钦铭;审判员:吴永兴徐琼。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国强;审判员:尹运健艾湘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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