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1998)朝双刑初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浩瀚 单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比其他类型的犯罪要多。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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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1998)朝双刑初字第78号。
2.案由:姜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翔翼。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农民。1997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治平辽宁省朝阳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菲;审判员:梁岩巩瑞贤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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