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巴南区仁流乡中心

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中刑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积德 单位:
盗窃罪是常见的多发罪名。在一般情况下,当行为人窃取的对象是物品、现金时,行为人就实际控制、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其盗窃行为的完成与犯罪目的的实现是同一的。这种常见的行为,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是无争议的。但当行为人窃取的对象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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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161号。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中刑终字第24号。
2.案由:胡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明。
被告人:胡某,男,26岁,汉族,重庆市人,中师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仁流乡中心小学教师。1998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2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尧宗林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积;审判员:周俐莎;人民陪审员:方先成。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少学;代理审判员:卢俊莲赖生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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