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诈骗案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1998)阿刑初字第4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占儒 单位:
阿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量刑适当。此案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李某等人的作案手段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否构成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李某等人自己出钱倒卖废旧钢铁,只是在交售检斤过程中,在计量器上做了手脚,使计量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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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1998)阿刑初字第427号。
2.案由:李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军。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男,39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赵某,男,23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赵某1,男,32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志琪陕西省富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36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1998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立军;代理审判员:曹德军柳广玉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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