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诈骗案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惠新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之一是行为人杨某诈骗所得是否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公诉人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杨某诈骗所得达到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认为,杨某诈骗所得不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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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22号。
2.案由:杨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丽群。
被告人:杨某,男,22岁,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无业。1997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碹、泰小云,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惠新;代理审判员:陆发宝娄嬿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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