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中电设备制造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1998)扬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圣道 单位:
1.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1998)扬刑初字第69号。
2.案由:李某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雪梅。
被告人:李某,男,38岁,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中电设备制造公司职工。1986年9月6日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199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1998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月妹;审判员:张智勇李建民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