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偷越国(边)境案
案由:
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莆中刑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茂永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判断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被告人郑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
1.郑某辩称其没有偷越的主观故意,自己是想去乌丘岛接运旧电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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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1998)莆刑初字第15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莆中刑终字第101号。
2.案由:郑某偷越国(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建奕。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县人,原系莆田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9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崇辉福建省莆田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智敏,福建省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崇辉福建省莆田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良华;代理审判员:许炳辉林国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金森;代理审判员:宋国华郑茂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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