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等非法采集血液案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1998)唐刑初字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蕊 单位: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采集血液为手段的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恶性案件。血液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在临床救治病人生命的活动中,发挥着其他药物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若疏于管理,不能保证血液制品应当具有的质量,则又会成为疾病传播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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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1998)唐刑初字第160号。
2.案由:常某等非法采集血液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善。
被告人:常某,男,28岁,汉族,农民,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人。199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鹏云唐河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女,28岁,汉族,农民,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人,系被告常某之妻。199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德芬唐河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46岁,汉族,农民,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人,系被告人常某之母。
辩护人:李程唐河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胜奎;审判员:李新瑞李金祥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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