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安流派出所

梅州市嘉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梅中法刑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琼英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定性量刑上均正确无误。
(1)关于行为人严某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释放三名犯罪嫌疑人是粗心大意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还是犯罪的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存在意见分歧。一审、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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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1998)蕉刑初字第32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梅中法刑终字第14号。
2.案由:严某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新英。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原系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安流派出所所长。1998年4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伟东、陈建清,梅州市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文宝;审判员:马琼英陈育东。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远辉;审判员:陈建新;代理审判员:黄洪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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