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徇私枉法、受贿案
法官解说
由于本案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基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易被社会所注目。人民法院如何对本案的两被告人准确、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无疑就成为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执法者本身所关注的焦点。
1.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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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204号。
2.案由:金某等徇私枉法、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升、吕刚伟。
被告人:金某,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原系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1997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光耀,浙江省丽水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原系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1997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晟,浙江省丽水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济寅;审判员:施美形、田晓。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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