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单位受贿案 诉讼主体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刑初字第4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守亮 单位:
单位犯罪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依法撤销的,如何追究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
犯罪单位被收购后,如何追究其责任?本案是列原公司即中专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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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刑初字第453号。
2.案由: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单位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宗德钧。
被告人: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被告人:王某,女,50岁,汉族,山西省汾阳县人,原系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根、范达开,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守亮;代理审判员:胡泰忠马超杰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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