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市解放区支行

河南省焦作鑫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焦刑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宗保 单位:
本案经过庭审调查查明,起诉书指控毛某四项个人受贿罪,均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一项单位受贿罪无单位受贿犯罪主体,毛某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成立。
1.起诉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指控,毛某1993年6月收受苗某地板砖和199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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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7)山刑初字第81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焦刑终字第42号。
2.案由:毛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香枝,代理检察员田劲松、王理。
被告人:毛某,男,51岁,汉族,原系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市解放区支行行长兼党组书记。1997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克、立某,河南省焦作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萍;审判员:李宗保郭志强。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忠仪;审判员:黄慧芳;代理审判员:常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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