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被控伪证宣告无罪案 证据、举证责任
案由:
伪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民乐县公安局主检法

兰州天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1998)民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芝琴 单位:
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
公诉机关作为控诉方在审判中负举证责任,须对指控的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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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1998)民刑初字第14号。
2.案由:顾某伪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肇年、夏爱、张更文。
被告人:顾某,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大专文化,干部,系民乐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师。1997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进兰州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伯福,张掖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方珍;审判员:单庆;代理审判员:王芝琴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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