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故意杀人案 间接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咸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陕西省咸阳市律师事务所

咸阳市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

陕西省咸阳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咸法刑一初字第33号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仲屹 单位: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具体讲,除犯罪人所作的4次有罪供述外,再无其他直接证据可资运用,而犯罪人此后又翻供,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困难。故如何分析、采用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就成了审判中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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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咸法刑一初字第33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刑一终字第359号。
2.案由:寇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咸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干部。系被害人陈某1之父。
一审委托代理人:庞铭勋陕西省咸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寇某,男,26岁,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咸阳市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职工。1998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左培谦陕西省咸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春芳;审判员:陈晋中唐文国。
二审、复核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叔谋;审判员:奥生渊;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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