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被控故意毁坏财物宣告无罪案 自诉、证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丰市三渣乡计划生育指导站

江苏省盐城民志律师事务所

大丰市黄海电线厂

江苏省大丰市三渣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刑一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长青 单位:
1.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这类案件原属于公诉案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之纳入自诉案件的范畴,但是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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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8)大刑自初字第1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刑一终字第53号。
2.案由:杨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许某,男,47岁,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大丰市三渣乡计划生育指导站医生。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省盐城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30岁,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农民。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大丰市黄海电线厂厂长系被告人杨某之夫。
一审辩护人:冯春同、宗汝高,江苏省大丰市三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长青;人民陪审员:薛润焘黄玉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爱中;审判员:万长源;代理审判员:徐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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