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刑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杰 单位:
本案是发生在中学校园内的一起中学生犯罪案件。从法理上讲,被告人陈某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他又是尚未独立生活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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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7)诸刑初字第34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刑终字第62号。
2.案由:陈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国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系本案被害人何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系本案被害人何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宣少均浙江诸暨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原系浙江省诸暨市第二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1997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重庆浙江诸暨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浙江省诸暨市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蒋谋,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金顺新浙江诸暨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燕,浙江杭州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杰;审判员:丁菊云徐忠清。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中兴;审判员:赵夏生;代理审判员:王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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