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被控诈骗宣告无罪案 第二审程序、证据、强制措施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民革华夏经济贸易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健 单位:
本案争议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本案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
无论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还是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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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刑初字第22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终字第89号。
2.案由:范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升。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又名范某1,男,1934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系新疆民革华夏经济贸易中心总经理兼民革乌鲁木齐中山社会服务公司第一分部经理。199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1997年2月17日被逮捕,1997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辩护人:吴金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海英;代理审判员:韩文江孟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良;审判员:熊永才马宏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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