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常德市金翼拍卖公司等房屋拍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8)武民初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培德 单位:
1.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拍卖物的“瑕疵”问题
被告拍卖公司认为:《拍卖法》中所指的“瑕疵”仅限于房屋的自身质量,不包括此拍卖房的外部环境;本案所争议的“瑕疵”,不属《拍卖法》规定的“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范围。原告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8)武民初字第138号。
2.案由:房屋拍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40岁,汉族,职工。
诉讼代理人:陈大范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金翼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信用联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郑某。
诉讼代理人:姚长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华明;代理审判员:秦晓东谢恋梅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