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富昌种植养殖场诉兰州市第二商业局拆迁安置、补偿案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磊 单位:
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
兰州市二商局获准开发建设中山路43号地块后,未能与被拆迁人富昌养殖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遂就此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行政裁决。富昌养殖场接到行政裁决后,...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法民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43号。
2.案由:拆迁安置、补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兰州富昌种植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明郭加清兰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兰州市第二商业局。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某,该局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荣春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卫中;代理审判员:高松堂张铁军。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抒;审判员:王文芳胡仕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1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