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曹某确认赝品买卖关系无效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8)金法民初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志福 单位:
所谓赝品,也称仿、伪作品,是指并非由某书画作家本人创作,而作品却仿冒或落款为此书画家姓名或笔名的作品。仿、伪逼真的赝品,也具有一定的欣赏、装饰功能。
在作品交易过程中,只要买卖的一方,或双方明知交易的作品是赝品,那么,双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8)金法民初字第228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小明金华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金春明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