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云南鹏达家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7)五法民消初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斌 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较为突出,诉至法院的纠纷逐年增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退货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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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7)五法民消初字第08号。
2.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32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省林业木材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袁妍萍昆明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鹏达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昆明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普福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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