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海南中侨免税外汇商场产品质量索赔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2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少燕 单位:
1.关于举证责任
本案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起诉讼最后败诉的案件笔者认为受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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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258号。
2.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女,1969年5月出生,海口市工商银行职员。
诉讼代理人:赵卫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侨免税外汇商场。
负责人: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筱青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银秀;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郑忠东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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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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