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诉连云港市金钥食品原料工贸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事务所

连云港市威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4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书印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招聘协议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的关键是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合同是否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437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谭某,男,22岁,厨师。
诉讼代理人:嵇永庚,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金钥食品原料工贸公司(下称金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进洲连云港市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李书印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