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阳市国债服务部债务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阳市宛城区技术监督局

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律师工作站

南阳雷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宛龙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冰冰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单纠纷案件。储蓄存单是银行签发给储户,以提取储蓄存款的信用凭证,其具有契约性、实践性和信用性等特点,储蓄存单是书面存款合同,也就是债权文书。存款人是债权人,享有票面载明的款项的所有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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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宛龙民初字第59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42岁,汉族,个体商户。
诉讼代理人:刘某1,南阳市宛城区技术监督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陈更,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律师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国债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白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毕建南阳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玉西;审判员:刘剑钊罗春生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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