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宜昌县支行诉宜昌县弘洋企业总公司三峡板璜厂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民终字第5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家清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几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它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先后涉及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两家专业银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此类纠纷一般是由履行国家银行职能的人民银行进行调整的。但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三家银行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1998)宜民初字第55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民终字第516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宜昌县支行(下称县农行)。
法定代表人: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邓某,该行信贷部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廖再红,该行法律顾问室主任。
被告:宜昌县弘洋企业总公司三峡板璜厂(下称三峡板璜厂)。
被告:中国银行夷陵支行(下称夷陵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行信贷科长。
诉讼代理人:钟先国宜昌市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望西峨;审判员:谭家清石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代理审判员:吴汉强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