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科技局诉泉州市新型防火材料装饰板厂科技贷款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知字第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志荣 单位:
本案的正确处理,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主体法定变更的确认
本案立案时,没有发现诉讼主体存在不合格的问题。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称与其签订合同的是泉州市鲤城区科技局,原告不是合同主体,无权起诉。原告则称,泉州市鲤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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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知字第05号。
2.案由:科技贷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李爱河泉州江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新型防火材料装饰板厂。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荣;审判员:吴智家;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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