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诉博爱县工商业联合会货款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任博爱县典当拍卖商行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8)博经初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保才 单位:
本案是因购车引起的货款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1.对被告郜某行为的确认
被告郜某给原告下属单位典当拍卖商行出具“暂拉条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实施前因素。原告委托代理人(原任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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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8)博经初字第214号。
2.案由: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博爱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贺某,原任博爱县典当拍卖商行经理。
被告:郜某,男,48岁,汉族。
被告:博爱县工商业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会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保才;代理审判员:陈胜利原慧江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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