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诉连云港市新浦区经济局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经初字第2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守富 单位:
本案虽为普通借款合同纠纷,但关于被告经济局和计划局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被告人民商场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新问题,本案对这三个问题均作出了正确的处理。
1.关于经济局和计划局能否成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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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经初字第288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武祥琴江苏省连云港市大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社信贷员。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经济局(以下简称经济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商场(以下简称人民商场)。
法定代表人:武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钱某,该商场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王守富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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