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南京聂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家庭装潢工程质量及返还电话费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外事服务公司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红蔓 单位:
审理本案着重抓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购房需请人装潢,被告是具有资质的装潢公司,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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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7)白民初字第124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218号。
2.案由:家庭装潢工程质量及返还电话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外事服务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周宁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聂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红蔓;代理审判员:夏婕郁晖。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国新;审判员:陆英南;代理审判员:刘永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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