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正丰实业公司诉海南华信不动产管理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立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华信公司与正丰公司是否形成保管与被保管关系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保管关系,华信公司应承担保管责任。因为正丰公司每月均按时缴纳管理费,且对方也均开具了收据,保管合同据此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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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44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55号。
2.案由:车辆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正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永涛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华信不动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达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城飞;审判员:李银秀;代理审判员:黎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兹凤;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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