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南京市玄武区华丰信息咨询服务部等房屋中介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深圳装饰公司六分公司

南京长城广告公司

宜兴石材厂

南京长城广告公司

南京凌霄律师事务所

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

原华丰服务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亚峰 单位:
这是一起因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中介协议效力的确认
张某、娄某以电话委托方式与华丰服务部达成中介协议,委托华丰服务部提供中介服务。要确认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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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92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228号。
2.案由:房屋中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47年12月28日生,南京深圳装饰公司六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南京长城广告公司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娄某,男,42岁,宜兴石材厂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南京长城广告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华丰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华丰服务部)。
业主: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伯戡南京凌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汤静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1945年3月19日生,原华丰服务部业务员,现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娣;代理审判员:查宣东王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峰;代理审判员:陈芷和沈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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