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郫县邮电局存单挂失案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中豪律师事务所

郫县司法局郫简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1998)郫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国先 单位:
本案案由为存单挂失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本案中8000元挂失申请书被认定为无效,具有特殊性,正确审理本案主要涉及下面三个主要问题。
1.被告郫县邮电局邮政储蓄的提供的证据能否形成锁链
被告在诉中主张挂失申请无效是以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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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1998)郫民初字第45号。
2.案由:存单挂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郫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宋晓蓉成都市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邓忠义,郫县司法局郫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代理审判员:王伟王晓雪
6.审结时间: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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