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淅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1998)淅民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成 单位:
本案虽属侵权纠纷,但却折射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因抢种土地引发纠纷
由于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保护政策,加上市场上粮价稳定,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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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1998)淅民初字第7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45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张安禄,淅川德高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薛连清淅川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刘某1,男,43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2,男,58岁,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贾如意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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