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魏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保山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援助)中心

保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中民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仙道 单位:
本案中的被告人魏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1.被告魏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行为
在诉讼中,被告魏某以他所实施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来抗辩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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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1997)保民初字第35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中民终字第12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保山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卢义,保山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魏某,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保山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赵安富,保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刘亚娟。
二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美;审判员:程兴荣;代理审判员:李国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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