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5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 单位:
与以往银行存款被冒领的案件不同,本案不是因银行工作人员本身工作差错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而银行仍应负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采用印刷方法伪造的印文从被告经办人员手中骗取,而印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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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52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绪荣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曾缨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全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郭健君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审判员:李静云高芳河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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