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霍林河矿务局侵犯财产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霍林河矿务局

霍林郭勒市民政局

哲盟求索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1998)哲民终字第4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母长征 单位:
本案所谓杨某为他人担保是发生在1988年,当时国家金融政策比较宽松,公司混乱,贷款容易,担保盛行。就本案而言,杨某没有担保的时间及条件,但用矿务局南露天矿生活服务公司印件担保是事实,加盖了杨某印鉴也是事实,这就说明了本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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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1998)霍民初字第209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1998)哲民终字第428号。
2.案由:侵犯财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55岁,汉族,原籍辽宁省抚顺市老台虎西街,霍林河矿务局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刘某,霍林郭勒市民政局副局长。
被告(上诉人):霍林河矿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温雪虹哲盟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局法律顾问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哈斯;审判员:王晓军沈秀荣。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审判员:巴图;代理审判员:杨殿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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