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胡某等侵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贺兰福企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

石嘴山市公安局

银川市华宁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西夏园艺场

银川市华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本案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原审被告人胡某代理本公司董事长林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的效力,从而引申到该承包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认为,胡某在林某未授权的情况下,将林的农场承包给李某,其民事行为无效;胡某属无权代理,由此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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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银民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18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50岁,汉族,美籍华人,贺兰福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琳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胡某,男,48岁,汉族,石嘴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银银川市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51岁,汉族,银川市西夏园艺场场长。
诉讼代理人:李向峰银川市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桂芳;审判员:张银光陈宁侠。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金忠;审判员:吴爱玲;代理审判员:钦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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