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海南大嘉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拍卖侵权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民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本案是在委托拍卖古玩字画过程中,拍卖人以远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将委托人(原告)的物品拍出而引发的委托拍卖纠纷。本案发生纠纷的时间在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后,处理时应适用该法及《民法通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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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民终字第204.号。
2.案由:委托拍卖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坚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大嘉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银秀;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郑忠东。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瑞华;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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