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遗失档案索赔案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儋州恒泰芒果综合制作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芳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档案遗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方遗失档案给他方造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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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107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120号。
2.案由:遗失档案索赔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白某,男,56岁,汉族,海南省儋州恒泰芒果综合制作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裁。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刁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扶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城飞;审判员:李银秀;代理审判员:黎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国;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胡睹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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