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兴市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宜兴市支行

宜兴市和桥镇法律服务所

无锡陶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998)宜民初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敖齐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公证处对当事人是否负有应当告知房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本案抵押房屋为城镇私有房屋)。原告陈某认为,公证处作为国家的公证机关,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要比普通公民高,从其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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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998)宜民初字第133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宜兴市支行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魁雄,宜兴市和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范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杨化强,无锡陶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毛某,该处公证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敖齐;审判员:王孝根;代理审判员:方志林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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