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营业部等股票侵权案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8)洛开民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宏海 单位:
1.证券经营机构违规操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股票被盗卖引起的股票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究其根本原因,最主要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规章制度存在缺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查明不是被侵权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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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8)洛开民初字第10号。
2.案由:股票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杨某,洛阳市政府法制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尤笑冰河南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营业部。
负责人:李某。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连云港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洛阳市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贾某,该公司交易部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石北朝洛阳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宏海;审判员:黄涛刘小平
6.审结时间: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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