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等股票侵权案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跃华律师事务所

五〇一厂商店

五〇一厂法律顾问室

五〇一厂

五〇一厂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法民二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勇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纠纷,在股票知识尚未普及的内地省市较为普遍。本案主要说明以下问题:
1.本案是股票转让纠纷还是股票侵权纠纷
从原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来看,他提出的是一个侵权之诉。他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杨某挂失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1997)乌法民初字第563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法民二终字第60号。
2.案由:股票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劲松贵阳市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杨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五〇一厂商店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某,五〇一厂法律顾问室干部。
被告:吴某,男,1942年出生,汉族,五〇一厂干部,(系杨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某,五〇一厂法律顾问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进;代理审判员:刘文琴康银翔。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勇;审判员:罗正云;代理审判员:杨晓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