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湖南省人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井湾子办事处

长沙市雨花区信用联社韶山信用分社

长沙工程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变压器厂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4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昱 单位:
本案作为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
原告罗某于1997年8月16日服用湖南省人民医院所售河南众生集团众生制药厂(以下简称众生制药厂)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后,发现其中一支瓶内有一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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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8)芙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41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井湾子办事处工作。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女,1968年出生,长沙市雨花区信用联社韶山信用分社工作,(系原告蒋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蒋某1,长沙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干部(系原告蒋某之兄)。
诉讼代理人:褚某,长沙变压器厂干部。
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柳某,男,该院医务科干部。
被告(上诉人):河南众生集团众生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厂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劲波;审判员:谢文周志平。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晖;审判员:詹支粮旷学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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