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南召县南河店镇中心卫生院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阳高新律师事务所

南召县南河店司法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道跃 单位:
本案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主,混合有其他当事人过错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对此争议不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一致。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对本案证据的采信上。具体讲,就是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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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1997)南民初字第27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民终字第53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30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田新青南阳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召县南河店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南召县南河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丁某,该院医生。
被告:周某,男,34岁,回族,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审判员:王浩正;审判员:张荣波。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道跃;审判员:郑永昌;代理审判员:赵清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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