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民终字第1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丽军 单位:
本案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因分娩入住被告建工医院,在其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死亡,该事件经鉴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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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8)天民初字第20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民终字第132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生,新疆百货大厦下岗职工。
诉讼代理人:孟晓辉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下称建工医院)。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段志刚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蒋某,该院医务科副科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以下称血液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朱建文乌鲁木齐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某,该中心血液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军;代理审判员:季红韩春梅。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君;代理审判员:崔戈刘若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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