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乌鲁木齐市出租汽车联营公司等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36353部队

新疆军区法律顾问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维律师事务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民终字第8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晓琴 单位:
本案系因交通肇事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经一、二审确定最后的赔偿数额总计为24465.80元。事故发生的经过很清楚,责任亦很明确,当时肖某被车撞伤后即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较严重,腹部外伤,失血性休克,脾破裂,经过11天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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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7)天民初字第257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民终字第870号。
2.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生,中国人民解放军36353部队战士。
诉讼代理人:王林根,新疆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出租汽车联营公司(简称乌市出租汽车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景艳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韩某,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邓朝晖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现去向不明。
第三人:武荣利,男,汉族,现去向不明。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琴;代理审判员:韩春梅;代理审判员:冯江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东良;审判员:王金花;代理审判员:姬存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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