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8)晋民初字第13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佩芬 单位:
本案是由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他人,以及请求得到赔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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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8)晋民初字第1336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系李某之妻),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原告:李某1(系李某之父),男,汉族,1927年12月2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原告:许某(系李某之母),女,汉族,1931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高聪颖吴沁兰泉州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2(系李某长子),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法定代理人:庄某,系李某2之母。
原告:李某3(系李某次子),男,汉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法定代理人:庄某,系李某3之母。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吴建军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
诉讼代理人:曾焕灿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佩芬;审判员:吴金良;代理审判员:林荣业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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