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律师事务所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俊 单位:
解决如下几个问题是处理好本案的关键。
1.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发[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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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初字第4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日本国籍,无职业。
诉讼代理人:黄庄坤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顾问室干部。
诉讼代理人:崔炳富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人,无职业。
诉讼代理人:莫某,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俊;代理审判员:钟京榕吴骁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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